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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35/065.1/10/1/002
案名 解決征用日僑人員及家屬名冊送日僑管委會
案由 電催填送分批解征日僑名冊由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民國36年(1947)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2.5.1-2
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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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2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以台卅五字第四十九號說明臺灣省徵用日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名額以不超過2萬8千人為限,並預定於民國36年(1947)1月1日以前全部解除徵用,送還日本。為完成此一工作,日僑管理委員會應計劃於36年7月份起至12月底止,分四批遣送完畢,並將每批預定遣送分配人數、分別通知各主管機關,妥為準備。各機關應視事務性質,斟酌緩急,將每批擬定解除徵用日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姓名,列冊送日僑管理委員會,並即日籌劃遣送後工作人員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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