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將「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送請行政院核備,7月30日修正通過,該組織規程計16條文,主要包括該委員會成立目的為處理日本在臺灣省內之公私產業,委員會除設於臺北外,並得於各縣市設立分會,而凡有地方性之日產由委員會核定交由各該縣市分會處理之,其餘由委員會自行處理,至臺灣省日產處理完畢時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