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3月22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通知日產處理委員會,根據杉原會社監理委員劉青藜2月25日簽呈,杉原產業株式會社花蓮港工場所有一切資產(包括辦事處及用具、宿舍、工廠機器什具零件等)均已點交花蓮日產分會接管在案,惟散布在花蓮縣內鄉村間農場7所所有農具等未能一時點交,乃託花蓮日產分會自行接收,迄今尚未得該會將接收情形見復,轉請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