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7月16日,煤業接管委員會呈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其擬定接收監理各礦處理原則,即依據「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接收日資企業分為撥歸公營、出售、出租、以及官商合辦4項。日資有關煤業會社擬定撥歸公營計12單位,擬予出售計12單位,擬由官商合辦計4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