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4年(1945)11月7日,接收警備課員陳範報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其接收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警備課情形,分別將案卷、文件、器具點收完竣,至款項直接由羅群彥主任點收,汽車貳輛(11號與1740號)亦已在警務處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