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6月27日,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行文警務處,說明奉長官諭各接收機關所有接收一切日人公私財產應造詳細清冊,限於7月4日以前送交日產會處理,逾期不送以貪污論,電請查照並督飭所屬迅速遵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