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2月14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通知林務局,奉長官公署署產(卅六)處字第0919號代電行政院之命令,凡屬前日本統治下臺灣總督府管轄之公產,應在日產處理範圍之內,列入接收財產紀錄,但視同偽產,不做日人賠償之用,此項公產之清理,應由日產處理機關清查後,交公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