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外交部於民國33年(1944)1月26日回覆3點意見:一、籌備處之目的在於籌備如何進行收復,與收復之後如何復員,使實現三民主義政治,似不必專重在如何成立省政府。故其任務似應置重於擬定收復臺灣一切政治經濟計畫,並訓練接收之人材,以及擬定收復後各項施政計畫。二、籌備處之組織,應隸屬於行政院,以便節制。其籌備委員應選臺灣耆紳及黨政有關機關人員充任,設計委員應儘量選聘通曉日文或臺灣情形者擔任之。三、籌備處之名稱,似可擬為「臺灣復治籌備處」較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