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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31/0173/4032.01/01/044
案名 台灣民眾請願案
案由 函復關於謝光南呈請籌設台灣省政府案希查照轉陳
事件年 民國32年(1943)~民國33年(1944)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1.1.4-1
來源機關 國史館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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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外交部於民國33年(1944)1月26日回覆3點意見:一、籌備處之目的在於籌備如何進行收復,與收復之後如何復員,使實現三民主義政治,似不必專重在如何成立省政府。故其任務似應置重於擬定收復臺灣一切政治經濟計畫,並訓練接收之人材,以及擬定收復後各項施政計畫。二、籌備處之組織,應隸屬於行政院,以便節制。其籌備委員應選臺灣耆紳及黨政有關機關人員充任,設計委員應儘量選聘通曉日文或臺灣情形者擔任之。三、籌備處之名稱,似可擬為「臺灣復治籌備處」較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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