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1年(1942)2月23日,軍政部針對收復臺灣5項意見依序回覆:一、在原則上應予同意,在事實上徒屬空言,似宜俟抗戰結束於和會席上再為力爭,方可期實現,否則亦須俟我抗戰兵力到達該處附近時,再行宣布,始為有效。二、查臺灣自我國正式割讓敵國及在未收復以前,尚為敵國控制,其人民雖有與我同族者,除已重新取得我國國籍遷入內地者外,似不得與我國國民平等待遇,應視為敵國人民,予以取締。三、似可通令地方政府如有已被拘禁之臺人,慎密審查,性質善良確與我國抗戰同情並願宣言入我國國籍者,報由中央核准及予以安插。四、改入我國國籍之臺民產業准予查明發還,其餘照戰時國際公法辦理。五、似可飭另擬詳細計畫及革命實施辦法與請求援助之確實需要,另報俟核。
| 主題 | |
|---|---|
| 檔號 | 0031/0173/4032.01/01/004 |
| 案名 | 台灣民眾請願案 |
| 案由 | 對於張邦傑所擬收復台灣之意見 |
| 事件年 | 民國31年(1942) |
| 課綱條目 | |
| 檔案資源編號 | 2.1.1.2-2 |
| 來源機關 | 國史館 |
| 檔案管有機關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 申請其他國家檔案 | 請連結國家檔案資訊網辦理申請 |
關鍵詞
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