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87年(1998)6月17日,行政院針對戒嚴期間發生的白色恐怖案件,頒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規定規定,因為觸犯內亂、外患罪,或檢肅匪諜條例而被執行死刑、徒刑、交付感化教育或財產被沒收的人得申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