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6年(1957)4月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以及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訂定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草案,規定「由軍事審判機關以判決或裁定行之,並應將交付感化人之案情及判決書或裁定書,送由省保安機關轉送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民國46年(1957)4月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以及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訂定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草案,規定「由軍事審判機關以判決或裁定行之,並應將交付感化人之案情及判決書或裁定書,送由省保安機關轉送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