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8年(1949)5月24日,針對「叛亂罪犯」制定「懲治判亂條例」,目的是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臺灣擴散,屬於特別刑法,但是《懲治叛亂條例》擴充解釋了犯罪的構成要件,成為戒嚴時期危害人身自由的主要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