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67年(1978)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針對許信良、黃信介、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等「五人小組」及其機關雜誌「美麗島雜誌」進行調查,認為其有叛亂之嫌,故根據「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民國78年(1989),減刑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民國67年(1978)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針對許信良、黃信介、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等「五人小組」及其機關雜誌「美麗島雜誌」進行調查,認為其有叛亂之嫌,故根據「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民國78年(1989),減刑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