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本件為民國42年(1953)6月行政院公布的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臨時省議會自第二屆起改為直接民選,有關選舉罷免等規定亦愈趨完備。根據規程,臺灣省20歲以上未受法律限制者為公民,得以參與投票;23歲以上公民未受法律限制,得登記為候選人。臨時省議員名額按縣市與人口分配,原住民議員名額獲得保障。
本件為民國42年(1953)6月行政院公布的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臨時省議會自第二屆起改為直接民選,有關選舉罷免等規定亦愈趨完備。根據規程,臺灣省20歲以上未受法律限制者為公民,得以參與投票;23歲以上公民未受法律限制,得登記為候選人。臨時省議員名額按縣市與人口分配,原住民議員名額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