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將八種行業訂為「特種行業」,分別是舞蹈業、戲院電影業、飲食店業、旅棧業、浴室業(即公共澡堂)、介紹業、舊貨業、理髮業等,並制定此八種管理規則交由各縣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