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針對特種行業之一的舞蹈業,草擬〈臺灣省各縣市管理舞蹈業規則〉,提供開設舞場業者的開業申請單,以及便於警方管理,舞場業者須填具舞女名簿、舞場從業者名簿、舞客登記簿。通過申請後的舞場,將由各縣市警察局發給舞女一張需隨身攜帶的執業許可證,以及設計給舞女配戴的徽章(燕形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