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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年表

大事紀

17

4

國民政府內政部衛生司成立

11

原內政部衛生司升格改制為衛生部

21

2

原衛生部併入內政部,改制為內政部衛生署

25

11

原內政部衛生署升格直屬行政院,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

27

4

原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內政部衛生署

29

4

原內政部衛生署改組為行政院衛生署

34

 

國民政府戰後接收臺北帝國大學後,將原日治時期臺北帝大醫學部與附屬醫學專門部合併,更名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部

35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部改名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5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

36

5

為因應行憲,原行政院衛生署改組為衛生部

6

國防醫學院於上海江灣成立

37

 

臺灣省瘧疾研究中心

10

中華民國與美國根據《中美經濟合作協定》,於南京成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該會並於1949年遷至臺灣

38

 

國防醫學院遷臺,於臺北水源校區復校

5

原衛生部改組為內政部衛生署

9

原內政部衛生署縮編為內政部衛生司

12

時任行政院長閻錫山宣布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在臺辦公

39

 

臺灣省立松山療養院改組為臺灣省立結核病防治院

1

內政部衛生司由廣州遷徙至臺灣

3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設高級護士職業學校(臺大護校)成立

40

1

臺灣省政府頒布「山地施政要點」,規定培養山地衛生人才,促進原住民保健衛生

12

開始實施卡介苗(BCG)預防接種

41

 

臺灣省政府與國立臺灣大學合作成立臺灣血清疫苗製造所

4

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作為各縣市設立各級衛生機關準則,規定各縣市應設立衛生院、衛生所、衛生室等各級衛生單位

8

臺灣防癆協會成立

43

 

高雄醫學院由杜聰明創辦,為臺灣第一所私立醫學院

3

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狂犬病防治辦法」

3

總統令修正公布「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2

臺灣血清疫苗製造所開始供應白猴類毒素及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種混合疫苗(DPT)

12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成立砂眼防治中心

44

12

臺灣地區開始實施白喉、百日咳、破傷風三種混合疫苗(DPT)預防注射,注射對象為出生後6個月24個月的嬰兒

47

 

引進注射型沙克疫苗

9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訂定臺灣省血絲蟲防治計畫

48

3

原臺灣血清疫苗製造所更名為臺灣省血清疫苗研究製造所

9

臺大護校因國立臺灣大學護理系成立後停辦

9

臺灣省婦幼衛生研究所成立

49

6

臺北醫學大學正式核定設立

50

1

臺灣省政府通過「癩病防治規則」

6

臺灣省政府為配合地方自治實施,修正「臺灣省各縣(市)衛生機關組織規程」,將衛生院編制擴大,改制為衛生局

51

7

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烏腳病防治計畫」

7

臺灣省霍亂防治中心成立

9

臺灣省政府發布「臺灣省砂眼長期擴大治療工作計畫要點」

9

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告臺灣為非霍亂疫區

54

2

臺灣省政府引進沙賓疫苗,並頒布「臺灣省小兒麻痺預防接種計畫」

11

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臺灣成為瘧疾根除地區

56

1

臺灣地區開始推廣口服避孕藥

6

公布「醫師法」

12

原臺灣省立臺北結核病防治院及防癆委員會改組為臺灣省防癆局,並將原臺中、嘉義、臺南三個結核病防治院改隸其下

57

5

行政院頒定「臺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

59

7

立法院通過「衛生署組織法」

8

公布「藥事法」

60

 

家庭計畫推行委員會成立

3

行政院衛生署成立,掌理全國衛生行政事務

3

行政院衛生署成立

6

行政院衛生署決定全面禁用DDT

61

 

臺灣省政府核定成立烏腳病防治小組

 

中華民國退出世界衛生組織(WHO)

5

臺灣省政府宣布在臺南縣北門鄉成立烏腳病防治中心

64

1

公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6

國立陽明醫學院成立

7

原家庭計畫推行委員會改制為臺灣省家庭計畫研究所

7

原臺灣省血清疫苗研究製造所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預防醫學研究所

9

行政院衛生署發布「醫院診所管理規則」

65

8

臺灣省政府頒定「台灣省加強癩病防治十年計劃」

67

 

完成烏腳病地區改善供水計畫

11

行政院核定「加強農村醫療保健四年計畫」

68

 

有鑑於臺灣農業相關事業發展已可自立自足,故宣布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停止在臺運作

3

公布「藥師法」

4

中華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簽訂「中沙醫療合作計畫第一號備忘錄」,展開十一年的中沙醫療合作計畫

10

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布全球撲滅天花成功

70

7

臺灣省公共衛生教學實驗院改制為臺灣省公共衛生研究院

8

行政院通過「加強B型肝炎防治計畫」

73

7

公布「優生保健法」

75

7

臺灣地區全面開始實施新生兒B型肝炎預防注射

11

公布「醫療法」

78

7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成立

79

12

公布「精神衛生法」

81

8

行政院核定,推動「兩岸民間醫藥衛生交流計畫」

12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母乳哺育推廣四年計畫」

83

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發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長期傾倒有毒廢料事件

84

1

中央健康保險局成立

3

開辦全民健康保險

4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成立

11

成立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85

1

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

86

7

中華民國政府根據1997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將臺灣省移除地方自治地位,施行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政策(精省)

87

12

臺灣省政府正式虛級化,成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88

2

公布「健康食品管理法」

7

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政策(精省),原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

89

2

公布「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5

公布「藥害救濟法」

90

7

原臺灣省政府所屬婦幼衛生研究院、家庭計畫研究所、公共衛生研究所等單位及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合併,成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2

5

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於同年6月19日公告施行

102

7

衛生福利部成立

  • 發布日期:115/01/16
  • 最後更新時間: 1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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