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59年(1970),臺灣省政府為鼓勵檢舉違法出版品,遏阻毒素思想流傳、端正社會風氣,鞏固國內心防,規定〈獎勵檢舉違法出版品原則〉,通令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其中,有關違反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各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也部分適用檢舉查禁歌曲。本件檔案為宜蘭地區檢舉人若發現有查禁歌曲非法流傳,可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宜蘭縣政府新聞室或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若檢舉經查為事實並確定有貢獻的,則由縣政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