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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A09530000Q/0039/300.09/002/0001/002
案名 戡亂及戒嚴法令宣導
案由 檢送戒嚴法查收案
事件年 民國39年(1950)
課綱條目 公Bc-V-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
公Bh-V-1 人民日常生活如何受到行政法的影響?行政法有哪些重要的原理原則?
歷 Rb-V-1 現代的國家暴力
歷 Rb-V-2 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檔案資源編號 14.1.1-1
來源機關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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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戒嚴法〉第十一條規定,戒嚴區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有妨害軍事者。第十三條有出版品不得為:1、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2、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礙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3、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第三十五條: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法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關於政治外交之機密,或危害地方治安事項之記載。因此,在戒嚴體制下出版品有涉及政治外交機密,危害社會治安之嫌疑者,將被列為查禁對象,歌樂有樂譜、歌詞的印製,都在管制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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