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許金玉,在1954年12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服刑,曾因患肺結核等並送往臺灣省立臺北醫院治療,但在1946年7月起為修正「在押貧困人犯就醫費用負擔辦法」及繳交貧民施醫證而停止適用,許氏被提回軍法處還押。她又在1957年9月罹患傷寒,病勢嚴重,送往臺灣省立臺北醫院治療,由於獄方無法在幫其墊付醫藥費用,軍法處亦無能治療的病監設備,因此向醫院取得診斷書,向上級請示可否准依「修正軍人監獄規則」第55、56條兩規定限其保外就醫,一俟病情稍轉即行提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