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950年9月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第45押房的朱瑜寫報告陳情自己懷有身孕,被捕已歷4個月,平時營養不夠,陽光空氣不足,加上體質較弱,時常患病,形體憔悴,籲請准由二人作保,在外生產與調養。看守所派醫官檢查得知她已懷有六個半月身孕,約於12月中分娩。軍法處擬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准其保外分娩,待其生產滿月後再令回押,針對此作法,軍法處處長包啟黃批示:生產時間尚早,俟十二月再簽請保安司令部司令核示。
1950年9月關押於軍法處看守所第45押房的朱瑜寫報告陳情自己懷有身孕,被捕已歷4個月,平時營養不夠,陽光空氣不足,加上體質較弱,時常患病,形體憔悴,籲請准由二人作保,在外生產與調養。看守所派醫官檢查得知她已懷有六個半月身孕,約於12月中分娩。軍法處擬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准其保外分娩,待其生產滿月後再令回押,針對此作法,軍法處處長包啟黃批示:生產時間尚早,俟十二月再簽請保安司令部司令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