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徐美的案件在1976年3月24日判決確定,在判決書中記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減處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8個月; 減刑是因為1975年總統蔣中正逝世,頒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在1975年4月16日以前的犯罪得減刑三分之一刑期。
徐美的案件在1976年3月24日判決確定,在判決書中記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減處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8個月; 減刑是因為1975年總統蔣中正逝世,頒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在1975年4月16日以前的犯罪得減刑三分之一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