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出版法〉規範,出版社若發行出版書籍,須先向中央及地方主管官署送交備查。民國61(1972)年,臺南市政府調查大東書局發行的《笑林廣記》一書,未據送中央及地方政府備查便擅自發行出版,發送〈臺南市政府出版品行政處分書〉,函請該出版社必須繳交罰鍰一百元,密切注意在指定時間內全部收回列冊,送交市政府處理,若逾期仍有流傳者則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