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2年(1953)8月,湯守仁等叛亂案的判決書送交參謀總長周至柔時,周至柔擬具審核意見,因認為原審判過輕,應分罪論刑再合併定罪,因此所有人的罪刑全部加重。 原判決有期徒刑的林瑞昌、高澤照和汪清山被加重罪刑,周至柔認為這三人皆達到「著手實行叛亂罪」等級,所以將這三人加罰至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沒收。而而武義德因「包庇匪諜」,刑期加重為有期徒刑15年。 同年11月,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在原簽呈「擬辦」欄加註意見,同樣是再加罰,除建議照准周至柔意見,將林瑞昌3人判處死刑外,桂永清認為方義仲積極為匪聯絡和導引匪徒入山,亦應以「著手實行顛覆政府論罪」,同樣改判處死刑。廖麗川改判有期徒刑10年。 盧福基、葉高尚、范丁南、武義亨等人皆判處交付感化三年。其中桂永清雖知盧福基、葉高尚二人罪嫌不足,但長期與高一生往來密切,「思想恐遭傳染」,所以判交付感化。而范丁南、武義亨二人更被指示不得改為管束。 蔣介石同意桂永清擬辦建議後,於民國43年(1954)2月6日批示「如擬」並加蓋「蔣中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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