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煤礦為日常生活與工業生產的重要物資,因河南省焦作煤礦區被共軍控制,為避免戰爭影響煤礦運輸,民國35年(1946)7月27日,軍事調處執行部第十小組(駐河南省新鄉)擬定「新鄉設立煤站協議」,於新鄉成立煤礦分售站。方式是由中共方面的新華煤礦公司,將焦作生產之煤礦,送到修武附近兩軍前線無兵地帶的轉運站。煤站的經營由第十執行小組直接監督。此一協議因他故未能執行,至同年10月才成立第二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