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3月11日,馬歇爾提出的「關於派遣執行小組赴東北授予執行部命令草案」。對於赴東北的執行小組:一、任務應限於軍事;二、須隨同政府軍前進,避免進入蘇軍駐地;三、應前赴衝突地區,或政府軍與共軍密接地區;四、政府軍有權佔領恢復中國東北主權;五、政府軍為重建主權,所必需佔領之地區需要蘇軍撤出之地區,共軍不得開入佔領。對於第四項,周恩來認為國軍可藉口佔領任何地區,所以不同意,草案又經多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