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馬歇爾來華調處後,經軍事三人小組協商,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1月10日發布的停戰命令。命令主旨如下: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除附註規定外,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三、破壞與阻礙交通之行動停止,阻礙物拆除;四、為執行停戰協定,於北平設軍事調處執行部;五、命令即日生效,最遲於1月13日下午12時務必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