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11月9日,教育部核復行政院秘書處交下「臺灣省政府三十六年度工作計畫」,其中有關加強國文、國語教育方面,提出三點意見如下:一、各級學校所有各種教學均須以標準國語為教學用語,各科教員應盡量設法使其能應用國語教學。二、注音國字為學習國文、國語之利器,令各印刷所製備注音國字銅模,推廣注音印刷。三、凡中小學及民眾課本讀物應一律用注音國字印刷,在臺刊行各種日報應盡量用注音國字排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