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7年(1948)10月5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請示社會部,說明冬令救濟為適時拯救貧民之重要措施,本年冬令迫屆,原應恢復冬令救濟委員會俾便開展工作,惟查臺灣省各縣市救濟事業協會經已普遍成立,組織亦甚健全,近數日來協助政府辦理各項救濟事業收效宏大,茲為簡化機構,統一事權以提高工作效率起見,擬將本年冬令救濟一切推行事項由處擬具計劃飭由各縣市救濟事業協會辦理,不另成立冬令救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