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7年(1948)4月14日,臺中市政府代電臺灣省政府,說明該市平安傳染病院,原附屬於市役所衛生課,並有專任人員辦理,光復以後,改隸臺中市衛生院,由該院派員兼辦,未設有專人負責,對臺中市防治傳染病力有不逮。經臺灣省政府37年2月6日核准將該傳染病院列入臺中市預算。檢具該市衛生院4月6日所呈送之「臺中傳染病院組織規程」及「臺中傳染病院卅七年度經常費預算表」,電請省府查核示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