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12月2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代電通知臺北市政府,說明驗發土地權利憑證工作限年底以前完成,而為明瞭各縣市辦理業務情形起見,特印發「辦理驗發土地權利憑證數量表」一份,限民國36年(1947)1月3日以前詳填送處憑核。36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填具「臺北市政府截至(民國35年)12月底止辦理驗發土地權利憑證業務數量表」一份,報處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