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5年(1946)5月8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施行「臺灣省定置漁業管理辦法」,計12條文,主要規定經營臺網類漁業、落網類漁業、出網類漁業之定置網漁業者,均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漁場位置、區域暨漁具敷設狀況詳圖,呈由該管縣市政府轉呈長官公署農林處核發許可證後方准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