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令飭接管各縣市境內公共汽車,3月27日公路局簽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交通處說明因人力不敷無法一次接收,且恐影響交通,故為權衡輕重起見,擬訂「公路局接收清算各民營汽車客運公司會社原則」,交通處核示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