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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36/191.2/01/01/001
案名 二二八事變後禁止軍政人員施行報復
案由 奉電以本省暴亂初平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命論罪希凜遵由
事件年 民國36年(1947)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2.3.6.7-1
來源機關 高雄縣政府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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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36年(1947)3月26日高雄縣政府代電通知轄下各單位,說明層奉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3月13日之命-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命論罪。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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