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12月臺灣省政府制定之「臺灣省各縣鄉鎮公所員額編制表」,鄉鎮依人口多寡可分為三等級,人口在3萬以上及區署所在地為一等鄉鎮,人口在1萬5千至3萬者為二等鄉鎮,不及1萬5千者為三等鄉鎮。一等、二等、三等鄉鎮其公所員額分別從38人、32人、28人調整至42人、35人、30人,增加人員以縣政府裁減人員調派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