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4年(1945)12月2日正式解散義勇糾察隊,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轉呈臺北市警察局所呈請安插義勇糾察隊(員)辦法3種,包括擇優編入臺北市警察局消防隊、偵緝隊或遴送臺灣省警察訓練所受訓,並鑒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