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6年(1947)1月18日修正通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訂定之「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長官公署於2月11日分行農林處等單位遵照辦理。有關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此辦法之規定辦理。而此辦法所稱企業係指工礦、農林、交通、金融等廠場會社組合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