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34年(1945)11月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訓令臺北、臺中、臺南、新竹、高雄五州,花蓮港、澎湖、臺東三廳,分設8個接管委員會,辦理各該州廳以下各級行政機構接管工作,但臺北、高雄、基隆三市,由臺北、高雄基隆三市政府分別接管,並頒發「臺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計12條文,包括接管委員會之職權、組織成員及其派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