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根據民國23年(1934)國民政府所公布之《陸海空軍軍人婚姻規則》,規定軍人結婚須有相關之規定限制,無法任意結婚。民國26年(1937),空軍自行訂立《空軍軍婚姻限制辦法》,規定空軍官兵結婚須有以下限制:1.軍官每月薪餉不足150元、儲蓄不滿1,000元者,不准結婚。2.飛行軍官每月薪餉不足100元、儲蓄不滿700者,不准結婚。因戰爭造成通貨膨脹與幣值變動的緣故,於民國32年(1943)修正相關辦法,規定軍官在申請的當月,其儲蓄金額未達期入薪給5倍以上者,也不准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