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本件為政府頒布修正《敵人罪行調查辦法》案的檔案。該辦法規定,戰罪調查由司法行政部負責主持,各戰區司令部、黨部與各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實際調查由各地法院檢查處、縣司法處負責辦理。而各種調查與蒐証工作都要符合法律應有的條件,表現了當時政府已逐漸擺脫傳統成王敗寇的觀念,而以現代法治的態度處理戰爭暴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