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68年(1979)1月1日,我國與美國斷交後,美國宣布1年後廢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3月下旬,美國參、眾兩院先後通過國內法性質的臺灣關係法,作為維持臺灣與美國關係的依據。本檔案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任委員蔡維屏發給外交部的電文,內容述及美國對臺灣關係法與軍售的基本立場。
民國68年(1979)1月1日,我國與美國斷交後,美國宣布1年後廢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3月下旬,美國參、眾兩院先後通過國內法性質的臺灣關係法,作為維持臺灣與美國關係的依據。本檔案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主任委員蔡維屏發給外交部的電文,內容述及美國對臺灣關係法與軍售的基本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