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86年(1997)12月10日行政院新聞局函國民大會秘書處,李慶元代表在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憲政論壇第二次談話會中主張新聞自由入憲,新聞局函覆依據憲法第十一條規定,雖未明示「新聞自由」,但與先進國家維護新聞自由之精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