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86年(1997)12月23日內政部函國民大會秘書長,國大代表荊溪昱提出總統選舉方式應採絕對多數制,內政部回覆總統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之規定,是否改變選制應由國民大會審慎研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