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3年(1954)簡金龍因參加叛亂組織入獄,判處十年有期徒刑,50年(1961)由國防部軍人監獄撥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但因思想未改正,51年(1962)9月21日擬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撥交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施予管教。
民國43年(1954)簡金龍因參加叛亂組織入獄,判處十年有期徒刑,50年(1961)由國防部軍人監獄撥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但因思想未改正,51年(1962)9月21日擬根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撥交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施予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