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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300000000A/0082/總1-8-7/279/2/010
案名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
案由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為建請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一案,請會同內政部研處
事件年 民國86年(1997)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4.5.18-5
來源機關 行政院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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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民國86年(1997),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建請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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