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51年(1962)5月,蘇東啟被捕後,因從事臺灣獨立運動,依照懲治叛亂條例被判決死刑。惟民國52年(1963)發回更審,改判蘇東啟、張茂鐘、詹益仁無期徒刑,其他共犯因應情節輕重,或判處徒刑,或因有家庭需要照顧,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