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85年(1996),立法委員謝聰敏針對白色恐怖案件之「師大四六事件」開平反會議,會議指出「師大四六事件」是在正式宣布戒嚴之前發生之事件,故不適用戒嚴時期人民授受權利回復條例,以及國家安全法,只能依照〈軍事審判施行法〉聲請再審判或提起非常審判。
民國85年(1996),立法委員謝聰敏針對白色恐怖案件之「師大四六事件」開平反會議,會議指出「師大四六事件」是在正式宣布戒嚴之前發生之事件,故不適用戒嚴時期人民授受權利回復條例,以及國家安全法,只能依照〈軍事審判施行法〉聲請再審判或提起非常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