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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B3750347701/0041/3132212/212/1/001
案名 李友邦案
案由 據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呈核被告叛亂一案卷判經擬具意見簽請鑒核由
事件年 民國41年(1952)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4.5.2-1
來源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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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指稱,李友邦自民國18年(1929)已經在浙江金華為中共傳遞信件,民國27年(1938)以臺灣獨立革命黨為名義成立臺灣義勇隊,並與中共保持聯絡。其後成為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區團主任時,又與舊部潘華和嚴秀峰時有往來,並提供情報,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應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成為戒嚴期間的白色恐怖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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