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74年(1985)12月,政府才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者,應送由原移送機關轉送感訓處所執行之。其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發布〈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