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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B5018230601/0037/1513/4600
案名 加強台灣分區執行戒嚴令及修正戒嚴法
事件年 民國38年(1949)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4.1.5-5
來源機關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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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由於臺灣已為作戰攻守要地,為加強戒備適應戰事需要,民國38年(1949)10月18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呈請行政院將臺灣劃為接戰地域,12月28日核准。依據「戒嚴法」第7條之規定,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軍事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軍事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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