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由於臺灣已為作戰攻守要地,為加強戒備適應戰事需要,民國38年(1949)10月18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呈請行政院將臺灣劃為接戰地域,12月28日核准。依據「戒嚴法」第7條之規定,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軍事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軍事司令官之指揮。
由於臺灣已為作戰攻守要地,為加強戒備適應戰事需要,民國38年(1949)10月18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呈請行政院將臺灣劃為接戰地域,12月28日核准。依據「戒嚴法」第7條之規定,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軍事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軍事司令官之指揮。